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4执19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朝鲜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97215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354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28121.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00×××46内存款226468.76元(该款为诉讼中冻结),其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付款4974.16元以补足本案尚未执行部分。至此,被执行人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354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民初51354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添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