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4执28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雄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粤0304民初318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3547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涛
执行员 杨鸣
执行员 杨菲
书记员 马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