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7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知本大厦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8852J。
法定代表人:严瑞文。
委托代理人:宋兴誉,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深圳市金瑞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97215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6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863582.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斐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5.00%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24年12月22日止。
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58.65%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24年12月22日止。
三、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3××**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26日止。
四、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7××**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26日止。
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9××**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26日止。
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9××**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26日止。
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9××**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26日止。
八、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9××**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26日止。
九、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F××**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26日止。
十、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R××**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26日止。
十一、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田保税区××路××广场××栋××单元××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5号】,查封期限至2022年4月18日止。
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二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经查,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1)粤03破593号之二,载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鼎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依法应终结对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直
执行员 韩献珑
执行员 温 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