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特斯(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多某某(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腾盛嘉业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2545号
原告:多维特斯(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海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893。
法定代表人:郑朝选,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多维特斯(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特斯公司)与被告北京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多维特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康海军、被告腾盛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郑朝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维特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2、判令腾盛公司返还我司已经支付的合同预付款6000元,违约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我司与腾盛公司签订北辰企业展厅不锈钢玻璃门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我司履行了合同,支付了预付款6000元,但是腾盛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装后的玻璃门质量不合格,无法验收,我司多次提出整改,腾盛公司置之不理。2018年9月11日下午,腾盛公司带领多名不明社会人员,手持斧头,到达北辰展厅,把门拆除,破坏门框,全部砸坏后扬长而去。给业主和我司造成非常不好的后果,破坏和谐的社会环境和稳定的社会形象,之后我司多次催要已经支付给腾盛公司的预付款,至今连电话都不再接听。
腾盛公司公司辩称:我司已经验收合格了,不存在合同违约的问题,是因为多维特斯公司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我司只是把等值的东西拆走了。同意解除,但是我司没有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8年7月25日,多维特斯公司(甲方)与腾盛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包位于北辰企业展厅不锈钢玻璃门制作及安装项目达成本协议。2.1本合同供货最终全部完成期限为2018年8月11日前。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3.2.1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采取分期性的方式结算此笔货款,即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50%预付款即6000元给乙方;乙方将货品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货款50%即6000元给乙方。3.2.2乙方发货到现场,经项目组刘宏伟进行验收;乙方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及业主的标准要求,并出具国家承认的检验报告给甲方进行核对。5.3甲方接收产品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甲方的质量检验权限于对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进行检验,对于甲方检验后出现的内在的、不宜发现的隐患性质量问题,乙方须承担质保责任。6.1因乙方产品全部配套使用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退还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款。6.2因产品全部配套使用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在退还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项或无故终止本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2乙方如中途退出设计和制作,要按照合同约定预付金的5倍进行赔偿甲方损失……”。
合同签订后,多维特斯公司向腾盛公司支付了6000元预付款,腾盛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多维特斯公司开具价值为12000元发票一张。
腾盛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将合同约定的北辰展厅的玻璃门安装完毕,之后向多维特斯公司索要合同剩余价款未果,于2018年9月11日将玻璃门拆除。
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如下:
多维特斯公司主张腾盛公司安装的玻璃门未通过验收,质量不合格,经反映问题后未进行维修整改,后腾盛公司未经允许单方拆除已安装的问题玻璃门,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腾盛公司退还预付款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腾盛公司辩称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玻璃门施工已经验收合格,拆除的原因是因为多维特司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尾款;腾盛公司就其上述主张提交案外人霍福存手写的说明一份、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多维特斯公司对说明及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不认可,主张涉案合同约定了验收人应为项目组刘宏伟,不认可霍福存手写的说明能够证明涉案项目已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多维特斯公司与腾盛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多维特斯公司主张腾盛公司安装的玻璃门未通过验收,质量不合格,经反映问题后未进行维修整改,后腾盛公司未经允许单方拆除已安装的问题玻璃门,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腾盛公司退还预付款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腾盛公司虽辩称项目已经多维特斯公司验收合格,单方拆除的原因是因为多维特斯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尾款,但涉案合同约定腾盛公司安装完玻璃门后,需要经多维特斯公司项目组刘宏伟验收合格,腾盛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完成验收,故其在无法证明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未经允许单方拆除涉案玻璃门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形下,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多维特斯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时间,根据本案情况,截至本案2019年9月3日庭审时,多维特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首次到达腾盛公司,故应以该日作为合同解除日为宜。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涉案合同虽有约定,但腾盛公司不同意支付,多维特斯公司亦未对其实际损失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违约金为3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多维特斯(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腾***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订立的合同于2019年9月3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腾***装饰有限公司向多维特斯(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6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腾***装饰有限公司向多维特斯(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
四、驳回多维特斯(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元[多维特斯(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