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2701号
原告:上海政邦招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嘉朱公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多维特斯(北京)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凌九洲。
被告:多维特斯(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政邦招牌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多维特斯(北京)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多维特斯(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政邦招牌制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政邦招牌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4.10元,减半收取计2,567.05元,保全费1,798元,合计4,36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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