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申3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叔叔。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宇***,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华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连家庄道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行唐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宇***、河北华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原告等人组成的合伙与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这一认定明显不当,应予纠正。被申请人宇***承包了被申请人河北华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五层楼房的装修工程。被申请人宇***雇佣申请人等人为其承包的河北华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五层楼的抹内外墙、粘地砖等工程,由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工具及装修材料。申请人是在宇***指示范围内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务活动,由宇***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在事实上双方己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审认定申请人与宇***之间系承揽关系,又错误认定河北华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宇***之间系承揽关系,导致案件的错误裁判,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宇***应承担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河北华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宇***提交意见称,其与***系分包关系,***与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的一起参与干活的人之间是一种个人合伙关系,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恳请驳回其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等人在从事涉案装修工作中自行决定参与干活的人员、自行确定劳动报酬的分配、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由***从***明处根据已经进行的工程量支取报酬,并按照大小工和具体的出工时间平均分配。原审法院认定***和一起干活的***等伙计班成员之间形成装修合伙关系并无不妥。***等人组成的合伙与宇***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亦属正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