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西县平山镇海兴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222民初52号
原告:兰西县平山镇海兴村民委员会,地址平山镇海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代理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兰西县平山镇海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兰西县平山镇海兴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对二栋温室大棚不符合质量规格承担及时维修工作;2、如被告不及时维修应承担修复费用1500,000元(具体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3、因大棚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发包,由被告赔偿原告未收益损失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至8月,按照政府扶贫攻坚建设项目要求,兰西县平山镇人民政府代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四栋大棚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期限为一年,由于被告
原因导致大棚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二栋温室大棚在没有使用情况下出现墙体倾斜,两侧大棚立柱弯曲,没倒的部分被告用铁架支撑勉强不倒,后经原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西县平山镇海兴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