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3585号
原告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387号1栋1单元2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孟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枫,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贵波,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德县。
原告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波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中,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
担。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5143元,退还黑龙江省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18元。
审判员 郎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凡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