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63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海明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开庄村委会沙冈中学****12铺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雅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城中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开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沿江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劳来有。
再审申请人江门市海明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雅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雅克公司)、第三人开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平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明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确定的设计费计算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合同依据;2.案涉《设计合同》因雅克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雅克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3.原审不认可海明公司在2016年10月13日支付的25万元设计费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雅克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海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公司应向雅克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应如何认定,以及雅克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关***公司与雅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海明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雅克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雅克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涉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于2018年1月22日解除,依法有据。一、二审法院根据一系列证据认定雅克公司已完成设计的建筑面积为104260.69平方米,且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公司应根据雅克公司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的约定,核算该设计费为2487438.44元,判决海明公司向雅克公司支付尚欠的设计费132438.44元(2487438.44元-2355000元),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并无不当。由于雅克公司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第三人开平设计院也在《协议书》确认涉案工程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工作是由雅克公司完成,而涉案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合格,故此,海明公司请求雅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应对雅克公司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海明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事实主张。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海明公司关于雅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72366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海明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门市海明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