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威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昆山威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威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永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奥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威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骐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辖初字第0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11月6日,威骐公司以捷奥比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被告捷奥比公司拖欠其货款224900余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
捷奥比公司在原审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捷奥比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涉案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本案是重大涉外案件,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威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送货明细单、采购申请单、发票及签收单、发票明细等证据。捷奥比公司未提供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威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供给捷奥比公司发光字、不干胶、***等广告产品,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昆山,威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捷奥比公司认为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被告捷奥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捷奥比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坚持在原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威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认为其与捷奥比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请法院判令捷奥比公司支付其货款224900余元。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之内,上诉人、被上诉人均系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威骐公司认为本案系重大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