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书
(2017)冀0302民初2748号
原告:北京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锦州分所,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负责人:**飞,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博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原告北京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锦州分所与被告秦皇岛博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锦州分所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皇岛博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锦州分所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博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远大卓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锦州分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