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5361号
原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93471023J,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民族北路116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权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裕达钢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3298室。
法定代表人:路现记。
原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裕达钢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赵青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