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3698号
原告: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奇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芝均,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沙 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梅均
书 记 员 林梅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