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惠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泰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惠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民初10716号
原告:重庆市泰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88809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惠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户县。
法定代表人:申颖娴。
原告重庆市泰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惠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泰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泰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泰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1元,由原告重庆市泰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