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

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与陕西宝新开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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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04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47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5号万通中心2幢1062号。

法定代表人王革玲,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宝新开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64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陕西宝新开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钊,男,1977年5月9日出生(×××),住西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雅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新开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2月1日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3963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18年春节前给付申请人70848元,2018年12月底前付10万元,2019年12月底前付10万元。鉴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锋

审判员周瑶

审判员刘永革

二O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余青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