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1734号
原告:***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薛粹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芳,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宏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费院生提供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戚冠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