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禾嘉家具有限公司与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1734号之二
原告:***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薛粹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芳,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宏永。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皖0191民初173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嘉家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戚冠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