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1734号之三
原告:***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薛粹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芳,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宏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为6945元,由原告***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戚冠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