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8326号
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天创华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创华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