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2292号 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5999号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所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509、5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