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2292号
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5999号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所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509、5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