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3民初6876号
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水口寺雷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406961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小娟,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济南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820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