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13行初206号
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水口寺村雷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406961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8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阔公路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受理,现原告畅阔公路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畅阔公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竞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