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3民初12621号
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水口寺村雷家湾组,组织机构代码55406961-6。
法定代表人:黎梅,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河路5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2685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50元,减半收取13225元,由原告重庆市畅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