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11民初2525号
原告河南宝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菱电电梯有限公司、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省远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于2019年8月8日向原告河南宝基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河南宝基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宝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河南宝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郭志明
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
书 记 员 李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