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4财保74号
申请人:熊兵,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方,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县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啊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南山中路二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598987169。
法定代表人:袁华。
申请人熊兵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开县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解散公司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县铭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田彬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