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11执字第1456号
申请执行人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集团)中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院内。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尤洛卡矿业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厚忠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