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3民初648号
原告:河北正乾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经济开发区工强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煤业”)。
住所地:山西省兴县固贤乡固贤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某,山西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下列被告为被告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的被告:)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石化”),系涉案票据的承总人。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某1,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武大古储运”),系涉案票据的出票人。
住所地:宁夏灵武市磁窑矿务局中心区火车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纪某。
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能化”),系案涉票据的收票人。
住所地:宁夏灵武市宁东镇黎羊公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妃律实业”),系案涉票据的背书人。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98号871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告山西恒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坤科技”),系案涉票据的背书人。
住所地:山西省大原市迎泽区上官巷11号26幢6层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某2。
被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卡洛信息工程”)。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凤祥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日照盛泰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盛泰橡胶”)。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工业园(马亓河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盛某。
被告:尤洛卡(山东)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洛卡矿业”)。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凤祥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河北正乾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被告“金地煤业”申请追加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企业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依案情需要,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与审理范围,应驳回原告河北正乾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关于本案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正乾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关于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元,退还原告河北正乾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双利
审 判 员 刘秀成
人民陪审员 彭迎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