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352号
原告:***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祥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黄自伟,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1983年6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新生代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经三路东3#、4#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涛。
原告***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生代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新生代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宇
人民陪审员 张茂乾
人民陪审员 李宝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