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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终24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天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山西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1,经理。
原审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
原审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原审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
原审被告:山西恒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2。
原审被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原审被告:日照盛泰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
原审被告:尤×,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黄×。
上诉人河北天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恒坤科技有限公司、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盛泰橡胶有限公司、尤×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3民初1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天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天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天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红珍
审判员 王晓瑜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