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24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804.87元,执行费43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36,241.70元,转执行费437.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