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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执42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29层、30层。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青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万连步,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连步,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10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10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仅有余额很少的银行存款,因与执行标的差距过大,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除被执行人***、***外,其他被执行人均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 5.2022年12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10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