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7195686E,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8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665387,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兴大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连步,男,1965年7月17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17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经字第3565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999号执行证书。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3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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