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不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集行初字第27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不服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厦门市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其已与相关拆迁单位就房屋拆迁事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厦门市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苗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