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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175号 原告:***,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大连德裕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顺山街72-3号104(信息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中路92号(信息由原告提供)。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德裕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应予退还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