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洁亿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三明洁亿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特1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洁亿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66183445J。
法定代表人:何朝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美兰。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申请人福建省三明洁亿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亿公司)与被申请人***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元劳人仲案字(2021)第18号裁决书。申请人洁亿公司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洁亿公司诉称:洁亿公司与***之间因劳动争议一案业经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元劳人仲案字(2021)第18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洁亿公司支付***工资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同时认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洁亿公司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追索劳动报酬,而是属于惩罚性裁决,不应适用一裁终局范围。因此,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向本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请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洁亿公司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追索劳动报酬,而是属于惩罚性裁决,不应适用一裁终局范围,因此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予撤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赔偿支付双倍工资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上述规定,***认为洁亿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是合理合法的,请求法院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于2020年11月5日进入洁亿公司工作,担任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月20日***自动离职;***在岗期间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实际工资分别为2357元、2778元、1922元;洁亿公司未发放***2020年12月、2021年1月工资;***入职后洁亿公司未及时足额为***缴纳社会保险,仅为***缴纳在职期间工伤保险;2020年11月25日***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损失已报太平洋财产保险理赔。***向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在仲裁申请书中以洁亿公司没有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洁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元劳人仲案字(2021)第18号仲裁裁决:一、洁亿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未支付工资4700元;二、洁亿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4237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在本案中,洁亿公司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属于惩罚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二倍工资制度是《劳动合同法》新确立的制度,旨在惩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以此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该一倍的工资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劳动报酬,只是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即二倍工资属于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追索赔偿金的,只要赔偿金的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当适用终局裁决。本案讼争的仲裁裁决内容仅为未付工资4700元及双倍工资4237元,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案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并不是只有涉及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才能适用终局裁决,故洁亿公司以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洁亿公司亦认为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综上,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洁亿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福建省三明洁亿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元劳人仲案字(2021)第18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福建省三明洁亿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瑞峰
审 判 员  吴树辉
人民陪审员  潘红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珺伊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