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默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菊华。
被执行人:芜湖至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法定代表人:程飞。
本院在执行合肥默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至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3645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66元、执行费54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我院调查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至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23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于37223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亮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