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默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默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3民初268号
原告: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803291555。
法定代表人:*争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默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457188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默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蚌埠市华速电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