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渤船重工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葫芦岛渤船重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北民初字第00101号
原告**,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父亲),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高桂芝,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渤船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盖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葫芦岛渤船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被告葫芦岛渤船重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单进
人民陪审员李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