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322执恢2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郭家店环境卫生大队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吉03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5082.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将欠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郭家店环境卫生大队,至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2022)吉03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