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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西区郭家店镇环境卫生大队、吉林省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22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郭家店镇环境卫生大队。 法定代表人:***,队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四平市铁西区郭家店镇环境卫生大队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吉03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郭家店镇环境卫生大队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00元,执行费2932.00元。经审査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是2022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郭家店镇环境卫生大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二是被执行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也没有对财产情况进行申报,2022年6月2日,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已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决定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路默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