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康洁智慧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西区某某店镇环境卫生大队、吉林省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322民初359号 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店镇环境卫生大队。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店镇环境卫生大队诉被告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告签订《合同书》,执法局采购被告所提供的梨树县乡镇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服务,项目范围包括**店镇。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原因,在梨树县环卫处协调下,**店镇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原告方代为履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提供环卫服务过程中,因被告方资金短缺,所以经常拖欠环卫工人工资及运转经费(包括车辆维修、燃油费用、工具购置费用、生产用煤、电费、生产用盐、垃圾场建围墙、场地租赁费),原告多次催要后,双方在2020年12月31日形成《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截至2019年6月10日,被告欠原告各项费用40万元,2021年2月5日之前支付20万元,余款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在2021年2月9日、3月19日各给原告转账10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刻给付原告环卫工资及运转经费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也未递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履行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告签订的采购被告所提供的梨树县乡镇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服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欠原告人员工资及运转费40万元,并约定2021年2月5日之前支付20万元,余款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被告尚欠原告20万元未给付 为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原告向本院递交了《协议书》一份、《回款回单》二份。由于被告缺席审理,未能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核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将自己承揽的处理生活垃圾服务转交原告代为履行,双方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给付欠款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支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四平市铁西区**店镇环境卫生大队尚欠环卫工资及运转经费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50元,被告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