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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宁德海、吉林省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22民初366号 原告:***,女,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宁德海,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小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和宁街918、924山语城一期。 负责人:黄海力,该公司经理。 ***与宁德海、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