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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吉0422行初29号 原告:**,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东辽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小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吉林省******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因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