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7民终1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洲里凯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朱秀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上诉人满洲里凯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润木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润木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凯润木业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工资数额及支付时间与**主张的工资数额和工作时间不符。因工程的承包人岳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凯润木业公司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才让朱某某给**支付工资,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维护凯润木业公司上诉请求。
**辩称,岳某某自述是凯润木业公司的项目经理,让**给联系几个工人,给凯润木业公司安装木屋。2018年2月24日从满洲里去江西,2月26日正式上班,工作时按照出勤天数发放工资。工作期间穿着凯润木业公司的工作服,2月份到4月份的工资是由岳某某以微信的方式转发。2018年五月份工资883元是朱某某用个人账户转发,朱某某是凯润木业公司董事长的女儿,**与凯润木业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凯润木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与凯润木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经自称系凯润木业公司项目经理的岳某某联系,被安排到江西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特色小镇工地从事木屋安装工作,**与凯润木业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5月3日,**在工作中受伤,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镜坝派出所接警处理。后双方针对**受伤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凯润木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满劳人仲案字[2018]255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凯润木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在南康家居特色小镇工作期间,被配发印有“凯润木业”及“凯盛集团”的工作服。2018年6月21日,朱某某通过建设银行向**转款883元,注明“工资”字样。
另查,凯润木业公司经营范围为:木材加工、木材烘干、家具制造与销售;进出口贸易,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喷泉设计,雕塑、园林小品设计施工、木结构房屋制造与销售、木结构房屋安装与施工、铁艺安装施工、进出进口汽车、汽车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凯润木业公司官网上发布的其在江西南康家居特色小镇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内容、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镜坝派出所出具的接受案件回执单中关于**的受伤地点及原因、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证明**在凯润木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工作,服从凯润木业公司的管理与指派,依法获取劳动报酬,凯润木业公司为**安排工作任务,指定工作地点,规范工作要求,双方劳动事实依法成立,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凯润木业公司虽称该项目已发包给岳某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凯润木业公司请求确认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凯润木业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与凯润木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凯润木业公司官网上发布其在江西南康家居特色小镇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凯润木业公司认可江西南康家居特色小镇木屋安装是其公司的工程,**工作的地点在江西南康家居特色小镇,所从事的工作为凯润木业公司安装木屋,且**在南康家居特色小镇工作期间,被配发印有“凯润木业”及“凯盛集团”的工作服,能够认定**在凯润木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工作,凯润木业公司称已将江西南康家居特色小镇木屋安装承包给岳某某,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在江西南康家居特色小镇木屋从事木屋安装工作期间,服从凯润木业公司的管理与指派,依法获取劳动报酬,凯润木业公司为**安排工作任务,指定工作地点,规范工作要求,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凯润木业公司请求确认其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凯润木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凯润木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栾 雪
审判员 王子学
审判员 蒋忠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楠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