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8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满洲里凯润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朱秀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傅连刚,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满洲里凯润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8日向山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山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878,923元,并以878,92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并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6546.01元,但被执行人山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受理执行案件后,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连刚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尚有885469.01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长英
审判员 张俊涛
审判员 安伟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春喜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