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密市分公司、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490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伟刚,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梦鸽,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密市分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区西大街**。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密市分公司、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卫东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密市分公司、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卫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