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财保26号
申请人:***,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68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268556。
法定代表人:牛晓峰,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637********的550000元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权益。
申请人以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为申请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637********的550000元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权益提供担保。如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向被申请人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637********的550000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权益采取冻、结查封措施。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宋全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瑜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