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4107号
原告:***,女,200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理人:吉江**,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相,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国群,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晓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