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4107号
原告:***,女,200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理人:吉江**,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相,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国群,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晓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