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起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9289)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6民初1035号

 

原告: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花园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生忠,男,1958年12月11日生,汉族,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吴起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吴起县XX苑XX号楼XX单元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生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起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5元,减半收取1972.5元,由原告陕西鼎顺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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