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9618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西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办48区金成名苑一栋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6070X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飞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社区***环路2142号西环路214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WMJ3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深圳市东西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飞登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飞登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7429元的财产,经本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001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飞登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7429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飞登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7429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飞登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27429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范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